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2]92号)和《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现将2025年度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6号)计算,2025年度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乌兰浩特市2,200元;其他旗县市2,140元。
此通知
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