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兴安盟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4名委员,2023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2022年度兴安盟住房公积金财务运行情况报告》、《2022年度全盟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兴安盟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操作规程》、《兴安盟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兴安盟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兴安盟住房公积金违规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兴安盟住房公积金2023年拟调整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中共兴安盟委员会办公室、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办发〔2021〕15号)文件精神,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为兴安盟行政公署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处级。中心内设五个科室、六个旗县市营业部,分别是办公室、财务科、信贷营运科、信息技术科、内部审计科、乌兰浩特营业部、科右前旗营业部、科右中旗营业部、突泉营业部、扎赉特旗营业部、阿尔山营业部。从业人员87人,其中,在编67人,非在编20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3年,新开户单位129家,净增单位69家;新开户职工0.72万人,净增职工0.28万人;实缴单位2097家,实缴职工10.92万人,缴存额23.05亿元,分别同比增长3.40%、2.62%、11.19%。年末,缴存总额208.65亿元(含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移交属地管理转入的住房公积金1.1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6.27%;缴存余额72.70亿元,同比增长9.26%。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4家。
(二)提取:2023年,3.75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8.07亿元,同比增加35.05%;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78.38%,比上年增加13.82个百分点。2023年末,提取总额135.9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0.42%。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政策不按单缴存职工和双缴存职工区分)。
2023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38万笔13.53亿元,同比分别增加58.33%、62.04%。
2023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2.96亿元。
2023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76万笔171.73亿元(含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移交属地管理转入的0.03万笔0.89亿元),贷款余额55.78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5.67%、10.52%、2.69%。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76.73%,比上年末减少4.90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4家。
2.异地贷款:2023年,发放异地贷款151笔5534.50万元。2023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31043.1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20796.50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3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当年贴息额0万元。2023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累计贴息0万元。
(四)购买国债:2023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亿元。2023年末,国债余额0亿元。
(五)资金存储: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17.48亿元。其中,活期0.01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5.5亿元,1年以上定期0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11.97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76.73%,比上年末减少4.90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3年,业务收入20673.08万元,同比增长0.91%。存款利息2914.28万元,委托贷款利息17751.64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7.16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3年,业务支出10834.23万元,同比增长13.44%。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0756.48万元,归集手续费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77.67万元,其他0.08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3年,增值收益9838.85万元,同比减少10.04%。增值收益率1.40%,比上年减少0.34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3年(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移交属地管理转入待分配增值收益186.38万元),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854.54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322.15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848.55万元。
2023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811.54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500.00万元。
2023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0408.32万元(含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移交属地管理转入1280.91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0386.25万元(含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移交属地管理转入651.45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3年,管理费用支出1476.02万元,同比下降14.76%。其中,人员经费1113.05万元,公用经费64.84万元,专项经费298.13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312.01万元,逾期率0.6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0408.32万元。2032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72.50%,国有企业占14.38%,城镇集体企业占1.73%,外商投资企业占0.6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0.4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25%,灵活就业人员占0%,其他占0%;中、低收入占99.89%,高收入占0.11%。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5.98%,国有企业占15.82%,城镇集体企业占1.19%,外商投资企业占0.3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6.0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56%,灵活就业人员占0%,其他占0%;中、低收入占99.87%,高收入占0.13%。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6.7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0.59%,租赁住房占3.03%,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5.1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1.83%,出境定居占0%,其他占2.67%。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9.92%,高收入占0.08%。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支持职工购建房52.94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35%,比上年末减少2.63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6366.14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2.01%,90-144(含)平方米占58.90%,144平方米以上占29.09%。购买新房占70.32%(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25.3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占4.32%。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3.45%,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6.52%,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03%。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2.39%,30岁-40岁(含)占35.91%,40岁-50岁(含)占21.31%,50岁以上占10.39%;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60.84%,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39.16%;中、低收入占99.73%,高收入占0.27%。
(四)住房贡献率。
2023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13.83%,比上年增加25.50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仅重庆、成都、广州、深圳、苏州、常州试点城市披露)。
(二)租购并举满足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支持缴存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特别是共有产权住房等情况。
中心不断加大对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力度,2023年,我盟共为3.75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18.0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5.05%。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类提取额度为12.71亿元占70.34%。同时2023年9月,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印发《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兴住金字【2023】1号),新增多子女缴存职工家庭市场租住自住住房支持政策并贯彻落实,一是提高了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由15000元/年提高到18000元/年。二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使用。
(三)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1.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无调整。
2.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我盟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变更,共4家,分别是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四)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2023年9月,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印发《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兴住金字【2023】1号),结合兴安盟房地产市场,决定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调整到80万元,全力保障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和改善性自住住房。
(五)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情况,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1、及时开通按月对冲还款业务
我中心从4月28日起正式开通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委托还款业务和解除按月对冲委托还款业务。2023年,中心按月对冲业务共办理29215笔,对冲人数5728人,解除签约人数347人,对冲还款金额合计5881.85万元。
2、增加贷款还款方式
中心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采用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还款方式,供申请贷款职工自由选择。加大了对“贷款还款方式”的宣传力度,要求中心工作人员在回答贷款业务相关问题时进行详细介绍,并通过中心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进行大力宣传。
3.13项跨省通办业务已全部开通。
我盟已全部实现住建部要求的13项住房公积金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业务。缴存用户可通过“两地联办”和全程网办的方式进行查询及办理相关业务。2023年,中心“跨省通办”业务共办理88397笔,其中线上共办理77338笔。有效降低了跑腿成本,真正打破了区域壁垒,提高了群众满意度。
4.完善政务服务,多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通过深度融合线上线下办事渠道,畅通“12329”客服热线、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业务咨询”板块、“智能+人工”在线客服等咨询渠道,完善了“7×24小时”在线服务模式,提升群众办事体验感和满意度。2023年,中心“好差评”好评率达到100%,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接业务的办结率、响应率、解决率、满意率考评均为100%,能够对主席留言、盟长留言及时回复,回复率均保持在100%。
(六)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1.深化“一网通办”业务办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中心完成了与“自治区政务一体化”平台的对接,以“互联网+”为基础,通过流程再造、接口互联等方式,将中心的业务办理延伸到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中心认领的32项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实现了“一网通办”。2023年,在认领的32项政务服务事项中,中心实现了7*24小时可办事项16项,线上“全流程”、“零材料”、“零跑腿”事项15项,事项全程网办率为71.88%。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件率为83.53%,进一步提升了群众办事的便捷度、体验感和满意度。
2.优化升级手机公积金APP
2023年,在手机公积金APP上线“租房提取”和“购买二手房提取”业务功能。截至2023年末,通过手机公积金APP办理的“租房提取”和“购买二手房提取”业务共1165笔,累计金额共1556.14万元。
3.持续推进数据共享。
2023年中心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系统进行联网。一是征信数据共享方面:目前中心报送的征信贷款测试数据已通过人民银行验收,待人民银行对中心赋权后,中心将进行正式数据报送;征信查询接口功能已通过验证。二是与盟自然局不动产数据共享方面:不动产抵押登记和注销的接口功能已经测试通过,可以开始办理此项业务。
4.强化数据安全应用。
在兴安盟大数据平台上发布了住房公积金个人基础信息查询、住房公积金个人归集(提取)业务查询、个人住房贷款基础信息查询等8个数据共享接口及缴存人账户信息、机构客户信息、个人客户信息等15张数据共享表单,目前兴安盟发改委已获取中心提供的相应数据并已应用于兴安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
5.创新与商业银行合作机制。
陆续完成了与建设银行兴安盟分行、中国银行乌兰浩特分行和蒙商银行兴安盟分行网络金融消费贷款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为缴存职工申请商业银行网络金融消费贷款增信助力。
(七)国有企业 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属地化工作完成情况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含驻内蒙古中央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积极配合企业,主动协商沟通,已分别于3月2日、4月21日与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兴安供电公司及兴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移交协议。2023年6月30日,中心与国网蒙东电力签订了补充协议,并完成了资金划转和全部移交工作,6月份国网蒙东电力职工已在兴安盟公积金正常办理汇缴、归集、提取、贷款等各项业务。原定于2023年11月25日开始进行的北方联合电力公司住房公积金属地化交接工作,由于北方联合电力公司无法提供7月1日至移交日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拆分情况,未能按时移交,经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协商,中心将于2024年6月30日完成北方联合电力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属地化接收工作。
(八)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包括:文明单位(行业、窗口)、青年文明号、工人先锋号、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无。
(九)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无。
(十)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无。
(十一)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无。
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3月27日